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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21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200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3月因盗窃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12日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涛、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4日傍晚至8月28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黄某先后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杜家桥村、鸣兴村、昌兴村、双湖村等地,采用先于当日晚使用扳手、老虎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拆卸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田灌溉的电动机,再于次日凌晨驾驶福田五星正三轮摩托车或搭乘“小刘”驾驶的轿车至上述地点将已拆卸的电动机运走的方式,分5次共窃得各型号电动机6台,得手后均销赃给“小刘”。经价格鉴定,除2台电动机无法估价外,其余4台电动机合计价值人民币6430元。同年8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某携带上述作案工具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湖东村,将分别放置于该村典渡桥137号对面#5变A12电线杆旁的二间小屋内的2台电动机拆下后离开。次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上述正三轮摩托车欲将上述赃物运走途中,被蹲点守候的民警抓获。经价格鉴定,上述2台电动机合计价值人民币5030元。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戎某、孙某、林某、诸某、余某、包祖芳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电动机所属村民委员会证明、价格鉴定报告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本院(2004)慈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甬劳教字(2006)18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慈溪市公安局慈公行决字(2011)第28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人员档案及被告人黄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扣押的犯罪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扣押的犯罪工具福田五星正三轮摩托车一辆、自行车一辆、扳手八把、螺丝刀一把、老虎钳一把(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