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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002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光荣、张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光荣,张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00268-4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文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徐光荣,男,生于1955年12月18日,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丽琴,女,生于1954年8月4日,汉族,退休干部。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光荣、张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一、由徐光荣向南郑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偿付借款本金421262.50元、利息5800.78元,本息合计427063.28元(利息计至2011年5月10日,后期利息续计);二、南郑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对徐光荣、张丽琴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张丽琴对上述借款本息在分得的财产份额内承担连带清偿民事责任。本案受理费7706元、公告费500元,由徐光荣交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徐光荣、张丽琴均未履行偿付本息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光荣、张丽琴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均报告其除有住房一套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处外,再无其他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属实,但该房产已于2011年1月26日被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因该院逾期未续查封,本院遂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2)南执字第00091-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郑县汉山镇东大街新村巷15号的住宅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南郑县房权证南字第000101**号)依法查封。现被执行人徐光荣下落不明,张丽琴的工资部分(津补贴部分除外)已被本院冻结用于其他案件的执行,本案仍未履行,依法应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所需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执字第002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房玉明审判员  王汉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