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阮永贵与谢英和、谢艳芳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阮永贵,谢英和,谢艳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5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阮永贵,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永恩,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谢英和,男,汉族,1946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黎明允,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谢艳芳,女,汉族,1976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黎明允,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阮永贵与再审申请人谢英和、谢艳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民三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谢英和、谢艳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丽君审 判 员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