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郭玉民与郭增云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民,郭增云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567���原告郭玉民,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高振周,男,邢台市桥西区中兴世纪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增云,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委托代理人刘金生,男,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原告郭玉民与被告郭增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郭玉民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玉民负担。审判员 毛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利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