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牛某诉陈秀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牛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玖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党玉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