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第6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丁大伟与黄振栋、李红兵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大伟,黄振栋,李红兵,崔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687-2号申请执行人:丁大伟。被执行人:黄振栋。被执行人:李红兵。被执行人:崔素峰,系被执行人李红兵之妻。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潍城执字第687-1号执行裁定书,并于当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崔素峰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丁大伟向本院递交解除冻结崔素峰银行存款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素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