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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与黄某乙、黄某丙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城民一初字第842号原告:黄某甲,男,1984年出生,住柳城县。被告:黄某乙,男,1952年出生,住柳城县。被告:黄某丙,男,1955年出生,住柳城县。被告:黄某丁,男,住柳城县。被告:黄某戊,男,住柳城县。被告:黄某己,女,住柳城县。被告:黄某庚,女,住柳城县。被告:黄某辛,男,住柳城县。被告:黄某壬,女,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以自行协商继承事宜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以自行协商继承事宜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旭攀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覃燕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