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古井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程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古井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程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古井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张集105国道。负责人:怀珍功。委托代理人:王慎龙,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剑,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古井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古井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申请对程剑提供的欠条上所加盖印章是否和备案印章相符予以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昱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