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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王大高与王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大高,王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大高,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段存付,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雷,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潘各村委会王楼四队145号,身份证号码342126197006167196。委托代理人:郑强,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磊,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大高因与被上诉人王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大高及委托代理人段存付,被上诉人王雷及委托代理人郑强、姬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大高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大高申请撤回本案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都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大高撤回本案二审上诉;三、准许王大高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王大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