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499号申请人:周宏祥。申请人:王志惠。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宏祥与申请人王志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宏祥与申请人王志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志惠因本起损害赔偿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2160元、误工费14700元、交通费700元、护理费4720元、后续治疗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36950元、鉴定费190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1600元,合计90755元,由申请人周宏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王志惠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4700元、交通费700元、护理费472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1600元、伤残赔偿金36950元,合计68670元;在交强险外的医疗费12160元、后续治疗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22085元,由申请人王志惠承担40%的责任即8834元,由申请人周宏祥承担60%的责任即13251元;申请人周宏祥一共赔偿申请人王志惠81921元,款于2013年12月2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