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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昌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凯与王潍海、张庆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王潍海,张庆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617号原告赵凯。被告王潍海。被告张庆兰。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太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新华东路45号东顺大厦5楼501室。负责人郭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凯诉被告王潍海、张庆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