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受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越开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恩得利纺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越开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恩得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受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绍兴县越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娒。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浙江恩得利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建华。上诉人绍兴县越开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民受初字第1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绍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本案合同履行地不明,而被起诉人住所地不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张 云代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