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法民初字第03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家成与重庆市申佳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3636号原告王家成,男,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廖伟、高精忠,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申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八桥街104号,组织机构代码:28762022-2。法定代表人:肖家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成与被告重庆市申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成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56元,减半收取5228元,由原告王家成负担。审判员 成 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