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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赵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刚,薛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邢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赵宏刚。被执行人薛爱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执行赵宏刚与薛爱民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薛爱民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2)邢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