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4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添媛诉被告刘少忠、沈阳市亚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添媛,刘少忠,沈阳市亚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153号原告宋添媛,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刘少忠,男,住址沈阳市浦昌路22号9门。被告沈阳市亚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宋添媛诉被告刘少忠、沈阳市亚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刘少忠的准确地址,视为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添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