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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4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添媛诉被告刘少忠、沈阳市亚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添媛,刘少忠,沈阳市亚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4153号原告宋添媛,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刘少忠,男,住址沈阳市浦昌路22号9门。被告沈阳市亚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宋添媛诉被告刘少忠、沈阳市亚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刘少忠的准确地址,视为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添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