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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初字第0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民初字第0865号原告顾某,女,1985年5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凡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峰,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凡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1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关系一般,婚后因性格爱好不一,未能真正建立起感情,加之双方间一直未能生育小孩,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无实质性矛盾,且被告全家都对原告关爱有加,向其支付了大量的现金和财物,甚至原告的工作也是被告的父亲安排的。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和睦,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是否生育小孩的问题双方发生矛盾。2013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离婚案件财产清单,被告提供的财产明细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并无特别严重的冲突。双方之间为了是否生育子女产生矛盾,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只要双方共同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并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鉴于目前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