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韩秀芳与薛康勇、孔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芳,薛康勇,孔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98号原告:韩秀芳,女,1980年1月7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薛康勇,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孔德东,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芳与被告薛康勇、孔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韩秀芳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秀芳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秀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