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