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桂红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张桂红。委托代理人:颜秉林,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23号银都国际公寓。负责人:鲍军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显仲,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红与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桂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张桂红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岱 松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