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何建武与范德荣、赵章亭、丁士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武,范德荣,赵章亭,丁士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何建武,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范德荣,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赵章亭,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丁士宏,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何建武与被告范德荣、赵章亭、丁士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建武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建武提出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何建武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