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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何建武与范德荣、赵章亭、丁士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武,范德荣,赵章亭,丁士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何建武,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范德荣,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赵章亭,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丁士宏,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何建武与被告范德荣、赵章亭、丁士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建武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建武提出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何建武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