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韩秀兰与周延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兰,周延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695号原告韩秀兰,女,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委托代理人刘建祥,男,1952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延武,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兰与被告周延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原告韩秀兰承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维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