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陈爱春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乐刑初字第15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8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微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左右至2013年7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名为“开心就好”的QQ群招揽刘某、吴某、周某、朱某甲等三、四十名赌博人员入群赌博。然后赌博人员通过QQ群内聊天的方式联系在游戏茶苑平台内以搓麻将、飞行棋等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登记、计分、制作核对单,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取赌博人员所输的钱,向赢钱的人抽取8%的头薪后,将钱汇给赢钱的赌博人员。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共抽取头薪人民币6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电子账单、银行账单、证人周某、刘某、吴某、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作案工具手提电脑1台,主机1台,网银1只、光盘一张、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提电脑1台、主机1台、网银1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益华人民陪审员 黄 晓人民陪审员 蒋宙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雄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