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滨蔡民初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蔡民初字第0199号原告王某,男,60岁。委托代理人施平新,滨海县五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女,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法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