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蔡民初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蔡民初字第0199号原告王某,男,60岁。委托代理人施平新,滨海县五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女,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法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