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陕民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康市安运集团石泉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进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康市安运集团石泉高速客运有限公司,李进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陕民保字第00001-1号申请人安康市安运集团石泉高速客运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石泉县城关镇北环路*号。被申请人李进东。申请人安康市安运集团石泉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进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交于安康市公安局髙交一大队保管的现金70000元。本院依法作出了(2014)宁陕民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取李进东交于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警察大队的现金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安康高交一大队收取的70000元,是事故车辆宁E228**号重型牵引车和宁E9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主杨奎所交的保证金。申请人请求保全李进东交的保证金与事实不符,需要变更被申请人的名称,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出发,可直接裁定变更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杨奎为事故车辆宁E228**号重型牵引车和宁E9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交于安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警察一大队的保证金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