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恢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元富与马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元富,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恢第1号申请执行人:徐元富,男,1953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涛,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元富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新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其堂审判员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