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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恢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元富与马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元富,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恢第1号申请执行人:徐元富,男,1953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涛,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元富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新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其堂审判员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