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邵才亮与邵玉萍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才亮,邵玉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才亮,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萍,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邵才亮因与被上诉人邵玉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0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01474号民事判决;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