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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集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耿彬与厦门市灌口镇浦林村浦边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彬,厦门市灌口镇浦林村浦边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集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耿彬,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陈燕红,女,汉族,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吴加文。被告厦门市灌口镇浦林村浦边村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浦林村浦边社。诉讼代表人陈建荣,小组长。原告耿彬与被告厦门市灌口镇浦林村浦边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耿彬以与被告厦门市灌口镇浦林村浦边村民小组正在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灌口镇浦林村浦边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彬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乾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孙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