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陆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20-12-21
案件名称
广西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丽芳、郑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丽芳;郑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陆民初字第1638号 原告广西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陆兴中路366号。 法定表人吕仕乐。 委托代理人苏展翔,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广西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陆川县,身份证号码: 452527197710044652。 委托代理人陈炳生,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广西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广西陆川县,身份证号码: 452527195604070030。 被告陈丽芳,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代理人戴廷民,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彪,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丽芳、郑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广西陆川县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玉森 审 判 员 钟雄军 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 二○一三年十一 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范思熠 书记员范思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