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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异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袁庆丰诉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红艳,袁庆丰,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执异字第0016号异议人苗红艳。申请执行人袁庆丰。被执行人徐伟。本院执行袁庆丰诉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丰民初字第043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作出(2012)丰执督字第0585号民事裁定书,追加苗红艳为被执行人并冻结苗红艳在建设银行的存款。苗红艳对冻结其工资账户上的存款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徐伟所借袁庆丰债务不属于徐伟和苗红艳共同债务,苗红艳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冻结存款执行程序违法。本院2013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异议人苗红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辉、申请执行人袁庆丰及委托代理人孙景波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徐伟经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听证。在听证审查中,异议人苗红艳2013年12月5日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苗红艳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苗红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员  李念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