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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6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素明与王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明,王德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6376号原告:张素明,女,汉族,1955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唐建林,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德川,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明与被告王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明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张素明负担。审 判 长  冉辛黎审 判 员  陈显明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