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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沈永根与方运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根,方运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818号原告沈永根,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杨美菊(特别授权代理),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方运华,武汉市思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沈永根诉被告方运华加工承揽纠纷一案,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经过本院向原告沈永根释明,2013年12月11日原告沈永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永根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根撤回对被告方运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永根负担。审判员  夏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