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刑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彭小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小华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刑执字第2141号罪犯彭小华,男,1973年7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小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南刑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起在建阳市看守所留所服刑,于2013年5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3年11月21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小华自交付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彭小华在建阳市看守所服刑期间共获得百分考核分1553分,并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在武夷山监狱服刑期间考核自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累计获达标分1分。2013年11月1日缴纳罚金35000元。该犯服刑已达三年六个月,其兄彭华桂与武夷山监狱签定了假释帮教协议,建阳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建阳市看守所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服刑审批表,罪犯月百分考核记载表,百分考核月审批表,百分考核加减分细则表,建阳市公安局情况说明;武夷山监狱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收入证明,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表现稳定,在服刑期间曾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已过二分之一,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假释后生活有着落,有帮教和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小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