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民终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牛朝霞、原审被告代万勋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牛朝霞,代万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终字第2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代朝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增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朝霞,女,汉族。原审被告:代万勋,男,汉族。上诉人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朝霞、原审被告代万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增军,被上诉人牛朝霞,原审被告代万勋的委托代理人李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高 玲审判员 王惠谦审判员 杨 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春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