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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袁勇军与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1809号申请人执行人:袁勇军,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王大海,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沈章涛,经理。申请执行人袁勇军与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13)宣执字第0180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利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