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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李权领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权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权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凯峰。上诉人李权领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李权领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权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商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