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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肖艳玲与谢凌庆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艳玲,谢凌庆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68号原告肖艳玲,女,汉族,1984年3月25日出生。被告谢凌庆,女,汉族,1957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委托代理人肖燕,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艳玲诉被告谢凌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进独任进行审判,并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艳玲、被告委托代理人肖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深圳市科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科凌公司)另外四位股东及被告(股权受让方)于2013年8月23日在深圳市公证处办理了股权转让公证,原告以5万元的价格将其所占5%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并于2013年9月3日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但被告并未按转让协议将转让款支付给原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及精神的双重损失。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股份转让款5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约违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0元,之后要求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标准按每天万分之三收取;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在2013年8月23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占有科凌公司的5%股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并在合同中约定“如因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及戊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已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享有债权和所负债务,致使已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已方有权向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及戊方追偿”。涉案协议约定转让的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股权,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拥有三级或以上的物业服务资质,方能从事相关的业务。原告作为科凌公司的原股东,自2013年5月开始就全权代理科凌公司办理物业三级资质证,并于2013年5月2日起分四次从科凌公司借款办理相关证件。原告在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多次口头承诺办理三级资质是不存在问题的,被告认为三级资质应该是物业管理公司最基本的条件,也是股权转让合同的附随义务。被告与原告在2013年9月3日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备案登记,而在2013年10月28日和2013年11月11日分别收到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建罚(2013)65号),这时被告才知道由于原告擅自向住建局提交了一个伪造的虚假全国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导致科凌公司受到警告,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核准申请的行政处罚。综上,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及提供伪造证件的行为,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已方)及案外人宋云龙(甲方)、贤木华(丙方)、周隽(丁方)、许武英(戊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乙方将其占科凌公司5%的股权以5万元转让给已方;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款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及戊方;如因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及戊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已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享有债权和所负债务,致使已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已方有权向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及戊方追偿;如已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及戊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本合同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及已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变更后生效。2013年8月26日,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2013年8月29日,原告作为“经办人”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了科凌公司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三级(暂定)资质的资料。2013年10月2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向科凌公司出具了深建罚告知名(2013)8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2013年11月11日,深圳住房和建设局作出深建罚(2013)65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为科凌公司,该决定书载明:经查,2013年8月29日,科凌公司在向该局申请物业服务三级(暂定)资质行政许可过程中,所报人员唐兰英提供了虚假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科凌公司警告,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核准申请的行政处罚。另查,原告分别于2013年5月2日、2013年5月8日、2013年5月23日、2013年7月2日向科凌公司借款2400元、6000元、5150元、12000元,借款用途为办理相关物业管理资质;之后,原告向科凌公司出示由广州名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24250元的证书费用收据。被告提交了一份由科凌公司原股东及现股东(万科、贤木华、赵颖颖、许武英、谢凌庆、宋云龙)签字的《深圳市科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决议内容为:在办理建设工程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三级(暂定)资质过程中,由于肖艳玲擅自提供虚假证件,给科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后果,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经济损失均由肖艳玲个人承担。原告称宋云龙、贤木华已不是公司股东,该决议是无效的。庭审时,原告称其并不在科凌公司任职,是应科凌公司的要求办理相关资质证书;被告称原告并非科凌公司员工,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科凌公司要求原告办理的,原告是作为科凌公司的股东履行职责,并向被告隐瞒不能办证的真实情况,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要求解决合同。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受理回执、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借款审批表、收据和开庭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认为原告故意隐瞒不能办证的真实情况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主张解除合同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首先,被告据以抗辩的合同条文内容为原告“未如实告知已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享债权和所负债务,致使已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已方有权向”原告追偿。而被告辩称的无法办理相关的物业管理资质并非该合同条文所列的情形。且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并未要求股权转让方承诺办理科凌公司的相关物业管理资质。其次,原告作为“经办人”为科凌公司办理物业管理三级(暂定)资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系原告与科凌公司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主体不同,亦非基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故被告据此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5万元。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涉案合同约定被告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转让款,涉案合同于各方签字、盖章并办理公证,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变更后生效。本案原、被告均确认于2013年9月3日办理了股权变更备案登记,被告应于2013年9月6日前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至起诉之日(2013年9月12日)为150元,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每日违约金为15元(5万元×0.3‰),即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日期为2013年9月3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起算日调整至2013年9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凌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艳玲支付股权转让款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3年9月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期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肖艳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4元,被告负担10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世豪(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