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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8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梨萍、崔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梨苹,崔爱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285号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东门转盘祥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624635-0。法定代表人:吕宗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静,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夏梨苹,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崔爱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梨苹、崔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高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