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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2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常根生与路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根生,路玉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179号原告常根生,又名常文俊,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路玉平,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常根生诉被告路玉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根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根生诉称,2012年7月份我在被告路玉平工地上打工拆模板,阶段工程结束后,被告没有给我现金结算,而是出具了欠据,两次共计2860元。此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只给付了800元就不再给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我劳动报酬款2060元。被告路玉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常根生2012年7月份在被告路玉平工地打工拆模板,工程结束后,路玉平分两次给原告常根生出具了2860元的欠据,即“今欠到常根生支拆模板工程款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路玉平,捌佰陆拾元,2012年12月2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路玉平给付原告800元,余款2060元至今未予给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经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款2060元,并出具了欠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路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常根生劳动报酬款20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路玉平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卫法广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