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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彭斌与魏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斌,魏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93号原告彭斌,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三台县,委托代理人赵烽,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诚,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赤壁市,现关押于湖北宜昌监狱。原告彭斌诉被告魏诚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斌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曹振海人民陪审员  李三凤人民陪审员  陈璋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谌丽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