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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汀民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洪泉诉龚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873)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泉,龚水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汀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李洪泉,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新桥镇。被告:龚水泉,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新桥镇。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了原告李洪泉诉被告龚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洪泉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泉以本案已并入(2013)汀民初字第2875号原告李洪泉与被告龚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泉撤回对被告龚水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洪泉负担。审 判 员  蔡金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修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