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梁建玲诉马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建玲,马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梁建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马秀云,曾用名马云,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梁建玲诉马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秀云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