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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邱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张某。被告:邱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法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应秀萍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原告经人介绍向被告提亲,被告当场同意,并安排原告送来聘礼,2012年6月,被告反悔要求退亲,在退亲的同时被告还欠原告人民币贰万元,答应于2012年8月4日前全部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欠款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欠条1张,证明被告邱某还欠原告张某20000元的事实。被告邱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故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年××月,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农村习俗订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6月,被告要求退婚,双方经协商后原告同意退婚。2012年6月4日,被告退还了部分彩礼,但还欠20000元由被告当场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张某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还款日期2012年8月4日前全部还清,借款人邱某2012.6.4”。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时原告给予被告彩礼。后原、被告对解除婚约及返还彩礼协商并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现被告尚欠原告彩礼计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以上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如数支付欠款,拖欠不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邱某支付原告张某欠款人民币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施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