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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执民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浙江名扬新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晟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出口加工区飞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月标、陈丽清、赖喜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浙江名扬新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晟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出口加工区飞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月标,陈丽清,赖喜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1086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法定代表人:徐光伟。被执行人浙江名扬新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月标。被执行人宁波晟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清。被执行人慈溪出口加工区飞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月标。被执行人陈月标。被执行人陈丽清。被执行人赖喜喜。本院在执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浙江名扬新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晟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出口加工区飞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月标、陈丽清、赖喜喜[(2013)甬北商初字第13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相关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但暂时无法处理变现,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108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