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4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与王旭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张玉英,王清元,王旭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24401号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号。法定代表人田涛,所长。委托代理人刘世霞,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帆,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干部。被告张玉英,女,1932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清元(被告张玉英之子),同被告王清元。委托代理人王建萍(被告张玉英儿媳)。被告王清元,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王旭,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清元(被告王旭之父),同被告王清元。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玉英、王清元、王旭(以下简称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世霞、王帆,被告张玉英、王旭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即被告王清元,被告张玉英之委托代理人王建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房屋系直管公房。被告张玉英承租西房2间,使用面积21.7平方米。被告王清元、王旭将靠南头的一间西房院内使用的水房占用,此房经西城区房屋鉴定站鉴定建议房屋需要翻建。管理部门多次做工作,被告不同意翻建。水房经过鉴定为危房,且属于国有资产,承租人不能占用,如确实有住房困难,可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为了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1、腾空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房屋院内水房,交由原告翻建;2、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张玉英承租某胡同8、9号房屋2间。该院内水房多年前就废弃,无人使用,被告居住困难,被告王旭无处居住,借用废弃水房改建成一间房,现由王旭一人使用。现被告不同意腾空水房,因被告已使用多年,且盖建时无人阻拦。鉴定结论载明的需要翻建我方予以认可,但被告实际住房问题需要解决,如果腾空水房由原告翻建,要求翻建后由原告以合理价格将该房屋正式承租给被告使用。经审理查明,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房屋系原告管理的直管公房,被告张玉英承租其中西房二间(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记载房号8-9号),总使用面积21.7平方米,该房现由被告居住使用。2013年5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安全鉴定站就上述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房屋西房7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建议按规划要求进行落地翻建。庭审中,被告陈述:某胡同某号房屋院内的水房多年前就废弃,无人使用,被告居住困难,被告王旭无处居住,所以借用了废弃的水房,改建成一间房,现由王旭一人使用,被告已经使用好几年了,建盖时也没人阻拦,现在被告住房困难,故不同意腾退水房。原告认可被告占用水房事实,但是不同意被告的其他意见。上述事实,有证明、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原告系涉诉公房的管理单位,保障涉诉房屋的安全系原告的职权,被告占有涉诉房屋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应妨害原告对房屋进行维修。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涉诉房屋已构成局部危房,建议对房屋按规划要求翻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腾空并交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住房困难并不能成为其占用国有房产的正当理由,故被告的辩称意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玉英、王清元、王旭将其占用的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院内水房腾空交予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西长安街管理所。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张玉英、王清元、王旭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维洪人民陪审员 郑耀武人民陪审员 刘和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