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谷永康诉被告杨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永康,杨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532号原告谷永康,男,32岁,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杨永军,男,36岁,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宝鸡市渭滨区金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永康诉被告杨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永康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永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谷永康承担。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