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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谷永康诉被告杨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永康,杨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532号原告谷永康,男,32岁,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杨永军,男,36岁,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宝鸡市渭滨区金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永康诉被告杨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永康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永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谷永康承担。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