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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王金花与李月军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962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佃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