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中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易翠娥与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翠娥,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株中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易翠娥,女,汉族,1946年11月22日出生,住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保利大厦。法定代表人田国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易翠娥与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的(2008)株仲裁字第191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易翠娥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以(2013)株中法执字第61号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和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多个案件中同为被执行人,为便于案件的协调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株中法执字第61号执行案,即申请执行人易翠娥与被执行人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指令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祥审判员 高辉雄审判员 伍 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