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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谢金爽、张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谢金爽,张春霞,宋新江,李文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4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负责人:张为众,职务行长。被告:谢金爽。被告:张春霞。被告:宋新江。被告:李文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衡水枣强支行与被告谢金爽、张春霞、宋新江、李文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78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金光审 判 员  韩彦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