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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民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均文、梁以柱与浙江城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王会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均文,梁以柱,浙江城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王会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2663号原告李均文。原告梁以柱。委托代理人徐军民,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浙江城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利强。委托代理人赵明奎。被告王会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均文、梁以柱与被告浙江城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王会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与王会猛系合伙纠纷,另行提起合伙纠纷之诉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均文、梁以柱撤回对被告浙江城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王会猛的起诉。诉讼费43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潘荣颖审判员  王爱云审判员  谭新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