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民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均文、梁以柱与浙江城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王会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均文,梁以柱,浙江城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王会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2663号原告李均文。原告梁以柱。委托代理人徐军民,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浙江城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利强。委托代理人赵明奎。被告王会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均文、梁以柱与被告浙江城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王会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与王会猛系合伙纠纷,另行提起合伙纠纷之诉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均文、梁以柱撤回对被告浙江城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王会猛的起诉。诉讼费43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潘荣颖审判员 王爱云审判员 谭新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