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潘玉花与原审被告李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志胜,潘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申字第29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志胜,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潘玉花,女,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原审原告潘玉花与原审被告李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志胜不服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2)江宁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李志胜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潘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2)江宁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提起再审。被申请人潘玉花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李志胜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李志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志胜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小虎审 判 员 马典仁审 判 员 薛志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立佳 微信公众号“”